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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纪 | 这些行为律师要说“不”(二)



编者按

为配合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广大律师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学习,“广东律师之家”特开设“律·纪”专栏,为各位律师整理各类型警示案例。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针对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问题,《意见》规定了对上述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意见》强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鉴定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各位律师要注意啦!

面对以下行为,

一定要Say “No”!

否则你就违规啦



Tips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犯罪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

1.民间借贷纠纷;

2.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3.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以拆迁区划范围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6.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7.劳动争议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三、司法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部分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六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版)

第三十六条  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资料来源 | 会员部

组稿、编辑、排版 | 嘉櫘、晓玲、紫芊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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